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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36天

2024-04-30 21:53  浏览数:241  来源:真裁实料    

【买卖合同:双务合同主给付义务】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解除、违约】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买卖合同卖方的主给付义务】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卖方的从给付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读者不会因为买《状元笔记》成为作者】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从约定】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无约定,漏洞填补,合理期间】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从约定。无约定要运输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无约定也不需要运输则交付到双方共知地、
无共知地则交到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归属:交付主义】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标的风险归属:过错主义之买方违约导致没法交付=视为已经交付=风险归买方】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合同成立主义=买方承担】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什么是承运人?约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无约定地点则交给第一承运人】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归属:过错主义之买方违约没有去提货=风险归买方】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各玩各的:出卖人从给付义务违反是出卖人违约;风险转移按照风险转移自身规则来判断】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出卖人根本违约,买方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同,风险停留在卖方=交了等于没交】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各玩各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时候,如果卖方有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要违约责任】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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