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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23:06  浏览数:285  来源:小键人14254068

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402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舟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258285。3元及相应利息。该院于2022年2月16日
立案执行,并于2月18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表)、告知书、廉政
监督卡等。2022年3月23日,该院作出(2022)浙09执39号之二裁定,裁定中明确,因舟山中院立案执行的以
某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执行标的额逾10亿元人民币,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故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可得仓储收入,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亿元为限。2022年8月23日,该院作出(2022)浙09
执66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9月27日,该院决定受理某某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
2022年9月29日,该院作出(2022)浙09执39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中提
到,执行过程中依据“总对总”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坞坵社区
马鞍1号不动产和油罐、机器设备等,已被他案债权抵押并查封,单独处置不利于资产价值的正常实现,不利于所有债权人利
益最大化,需要对资产进行整体处置。其对外享有的油品储运收入均未到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也不具备单独清偿条件,同
时查明被执行人在该市两级法院有多起涉诉涉执行案件,无一案件得到清偿,已有其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舟山中院已作出
(2022)浙09诉前调42号决定书,决定受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相关执行案件已以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结案。2022年9月30日,该院作出(2022)浙09执39号之四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某进
出口有限公司仓储收入人民币41059306。41元。该笔款项于2022年10月10日扣划至该院账户。2022年
11月8日,该院作出(2022)浙09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对某某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申请。综上,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舟山中院(2022)浙09执39号之三执行裁定,继续执行(2022)浙
09执39号案件的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舟山中院于2022年12月
16日作出(2022)浙09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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