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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2024-04-09 23:02  浏览数:838  来源:小键人14254068    

2018年,李某某、朱某某(死者李某之母,于2019年5月4日去世)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在李某发病期间未及时给予
治疗致其死亡为由,申请该监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562760元。2018年6
月10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作出辽沈新入监赔字【2018】第2号刑事赔偿决定,驳回李某某、朱某某的赔偿请求。李某
某、朱某某不服,申请复议。2018年10月7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的上述刑事赔
偿决定。李某某、朱某某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赔偿死亡赔偿金
746840元、丧葬费424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共计1789262。50元。经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委托,2020年6月18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沈阳
新入监犯监狱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原因
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为同等程度范围。请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鉴定费用1
5000元系赔偿请求人交纳。另查明,2020年5月18日,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
机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线上”召开有关上述司法鉴定会议,会议明确并经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知情同意后
签字确认法院送检鉴定依据材料包括:1。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毒物
药物分析检验报告复印件;2。新入监服刑人员体检表复印件;3。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卫生所诊疗记录及患者李某心电图复印
件;4。沈阳急救中心院前出诊病历及危重病人抢救治疗记录复印件;5。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质证
中,赔偿义务机关自认其卫生所对李某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并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事项为: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在履行监管行为
时是否有延误送医或是否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合理、及时注意义务,监管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系服刑人员在监狱卫生所治疗后死亡的赔偿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本案是否属于国
家赔偿法调整范围;二是法源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委托重新鉴定;三是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
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综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18)辽委赔85号国家
赔偿决定,决定如下:一、撤销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辽沈新入监赔字【2018】第2号刑事赔偿决定、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复议
决定;二、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向李某某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62004元;三、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向李某某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四、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承担鉴定费15000元;五、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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