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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实务二

2021-03-24 16:25  浏览数:2461  来源:小键人1041153    

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中担任审判记录工作并办理其他事项的业务辅助人员。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
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书记员具有法定的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
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司法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检察院的指挥,在检察员的指导下
做好案件的文字记录,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各项工作,所以书记员是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
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的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
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书记员与审判员的默契配合也最为重要。
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馈,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
和依据就是检察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
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是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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