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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实务一

2021-03-24 16:13  浏览数:2279  来源:小键人1041153

主要职责: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
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
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检察院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
书记员相似。工作内容:协助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协助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
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配合检察员出庭
抗诉记录工作。
书记员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
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每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也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工作使其成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
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
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
保证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
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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