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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1-02-27 18:01  浏览数:1242  来源:苏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某模杯厂、某模杯公司再审申请的事由来看,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某模杯厂和某模杯公司应否向黄某铁支付经济补偿金58750元和
律师费4934元。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某模杯厂从黄某铁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与
完税证明实际缴纳金额相比多扣了131元,某模杯厂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替黄某铁依法
补缴,就应当退还黄某铁,但其并没有退回。由于某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黄某铁
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故黄某铁主张被迫解除
劳动合同,某模杯厂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
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
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审判决对此处理亦无不当。某模杯厂、
某模杯公司的再审申请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宝安某国际模杯厂、某模杯(国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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