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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1364号

2021-02-24 19:36  浏览数:664  来源:苏苏

(2020)沪0120刑初1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
辩护人丁振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本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20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职务侵占罪,
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
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
及辩护人丁振波、叶本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起,被告人李某2经营的上海欣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单位上海雪榕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机票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李某2负责为被害单位提供机票代订服务。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2与雪榕公司员工周琼(另处)经预谋,由李某2刻意标高电子客票行程单
上的机票价格来隐瞒相关机票的真实购买价格,再利用周琼系雪榕公司和欣蕊公司之间机票业务唯一
对接人的职务便利,由周琼直接审核通过李某2提供的机票报销详情单并交给财务,以此来侵占雪榕
公司的钱款。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间,侵占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蓝某某、邓某、李某1、朱某某的
证言、转账凭证、情况说明、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东方航空公司出具
的机票详情、银行流水、被害单位雪榕公司提供的机票合作协议书、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费用
报销单、付款凭证、机票明细及行程单等材料、同案犯周琼的供述及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
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能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理期间,被告人
李某2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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