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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渊源2

2021-02-15 12:21  浏览数:466  来源:苏苏

第三,法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
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以拿破仑法典为例,指出这部法典并
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
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
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
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它具有一般社会意义。法的政治职能只有
在执行法的社会职能的同时才能实现。第四,实行人民民主。列宁提出,
“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无产阶级革命第一步的
政治追求,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性概念和革命理论的逻
辑起点,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一把钥匙。马克思主义认为,
民主的发展过程本质上就是人的解放过程,是使个人摆脱外在的
束缚关系,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最终实现人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
文化解放和社会解放。这种解放的过程,可以表现为政治民主、
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和社会民主。从根本上讲,“民主是国家形式,
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列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立的苏维埃制度是在
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从制度上、法律
上使人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获得统一,使国家真正成为人民的国家。
第五,用宪法和法律来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国家政权。马克思主义
认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列宁指出:“意志如果
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只是
毫无意义的定义而已。”同样,法也必须以国家为后盾,“如果没有
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列宁告诫
俄国革命者:“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
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
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无产阶级“要废除旧法律,
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在工人阶级夺取
国家政权、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为了巩固和发展政权,必须制定
新宪法,创立和实行新法治;要随着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地
对法律进行立、改、废。第六,实行共产党领导。
列宁在总结苏维埃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时认为,这种民主制度“建立
了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
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
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教育,因而是空前
第一次使真正的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国家,并且开始管理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先锋队——
共产党领导的。但是,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在党的代表大会
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是就法律讲法律、就法治
谈法治、就法学论法学,而是把揭露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阶级本质、
否定资本主义法治与创立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紧密结合起来,
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科学阐明了法的发展规律、法的价值和功能、
法的基本关系等根本问题,是真正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服务的法治
理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经典作家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当时主要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斗争的强大武器,列宁虽然在十月革命
后探索过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但由于
当时特定历史条件和其过早去世,这种探索没有取得广泛成功的整体
经验。尽管如此,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全世界无产阶级通过革命
取得政权,建立新国家、巩固新政权、建设新法治、治理新社会
明确了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提供了具有原创性和革命性的理论指导。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新中国法制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法理基础,
是形成革命法制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
重要理论基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性理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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