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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最新2

2023-09-16 23:06  浏览数:160  来源:小键人13687387    

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
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
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
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
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
四十四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
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
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
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
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
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
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
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
婚。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
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
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
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
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
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
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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