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案件处罚科科长。被申请人:曾建华,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执行曾建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宁乡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宁交处罚〔2022〕0
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3日
驾驶湘JS××××小型面包车搭乘九名乘客,从长沙市区到常德市汉寿县,商议车费80元/人,途径宁乡市G5517线
24KM+500M(服务区)被高速交警检查,交警查处后将案件移送宁乡市交通运输局。经宁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
查询问,被执行人车上的乘客都是电话与其联系,从长沙市区到常德汉寿,商议车费80元/人。被申请人当场无法出示湘J
S××××车辆有效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后经查证和审核,被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已构成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宁交处罚〔2022〕00
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限被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
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申请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XX诉讼,又未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宁)交催告[2022]006号催告书,并于2022年4月2
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仍未履行。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作出(宁)交执行催告[2022]
008号强制执行催告书,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邮寄送达给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故申请人向
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宁乡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宁交处罚〔2022
〕0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
未履行处罚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
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宁乡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宁交处罚〔2022〕007
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二、限被申请人曾建华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义
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