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华飞中海八米桥加油站
号门面。执行事务合伙人宋长鸿,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宋长鸿,男,1968年3
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376号。法
定代表人程漫,主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熊四清,党组成员、优化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符帆,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张家界融山加油站,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高盛国际2栋)1
103。投资人程忠清,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湖南大好律
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家界华飞中海八米桥加油站(以下简称华飞中海加油站)、宋长鸿诉被告张家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行政确认一案,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XX诉讼。本院于2022年1
1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告发改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张家界融山加油站(以下简称融
山加油站)与本案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
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宋长鸿、被告发改委党组成员、优化办主任熊四清及委托代理人符帆,第三人融山加
油站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1年9月9日,第三人融山加油站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向被告发改委申请张家界融山加油站项目的备案。被告发改委于当日完成了备案。原告华飞中海加油站、宋长鸿
诉称:原告根据被告2022年6月22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获知,第三人用不真实、不合法和不完整信息资料数据,
骗取被告张发改备[2021]48号《张家界“融山加油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违法行为。2022
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经中国邮政EMS寄送《实名投诉举报张家界融山东路八米桥地块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三骗取发改
委<备案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被告在2022年6月27日收到,2022年9月14日作出《关于宋
长鸿实名投诉举报张家界融山东路八米桥地块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举报答复》),该《举报答复》
只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等笼统表述,并没有审查和正面答复,其实质是拒绝事后监管责任,拒不纠正其违法实
施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一、被告没有履行《备案证明》事中监管职责,事后经原告实名举报后,仍拒绝对第三人利用虚假
信息,骗取《备案证明》的行为进行监督。故,应当依法确认《备案证明》违法并予撤销。(一)《备案证明》所载“备案企
业”即本案第三人、并不是“备案项目(融山加油站)”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备案主体明显不具有备案资格。根
据《举报答复》第三条称:“依据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行终139号《XX判决书》,证明案涉
土地使用权为第三人张家界‘融山加油站’所有”,可以看出,被告是据此得出了原告《申请书》投诉举报理由不能成立的结
论。该判决书未涉第三人张家界“融山加油站”,案涉土地使用权非第三人拥有显而易见。被告对该判决书载明“合法”竞得
人为自然人程忠清的事实选择视而不见,对第三人冒用所谓自然人程忠清的“土地使用权”,伪造备案项目用地面积数据,骗
取2021年9月9日《张家界“融山加油站”备案证明》;且程忠清能否取得土地权属的问题存在重大争议,有待另案诉讼
中最终确定。但是,在被告收到实名投诉举报后,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利人主体资格,仍然没有进行事后复审、复查,自行纠错
,存在严重的失职、违法行为。(二)被告作出《备案证明》,根本没有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核《建设工程
方案设计布置图》《选址意见书》必备文件支持。《国土法》《规划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通俗理解强制性规定新建项目必须
获得“一书二证一方案”,即《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总体方案
布局图》中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体方案布局图》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审批同意后,被告才能给
新建项目备案登记。结合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6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一条、第四条,可
知本案第三人根本没有《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布置图》及审核意见。足以证明:《备案证明》所载的“建设项
目地址”“建筑面积、营业用房面积等”内容,没有合法的基础文件支持。所以,作出的《备案证明》所依据的文件和事实既
不真实、更不合法。(三)被告作出的《备案证明》,缺少第三人取得商务审批手续和加油站登记的前置条件,不仅不得给予
备案,且会严重扰乱成品油市场管理秩序。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成品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商运[2018]
7号),“经政府同意”即为省政府成品油行政审批改革专项方案,被告必须执行。其第三条“项目取得相关成品油零售许可
后,方可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规定,结合
:1、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第三人张家界“融山加油站”,没有向市政府成品油管理行业主管机关——市
商务局申请、批准《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张家界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
0)》等文件中无“融山加油站(点)”规划布点。2、商务部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体上起到了,在过渡期内湖南省
管理成品油地方性法规作用。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第
二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过渡期内,
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原程序办理。”2020年7月30日(商务部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废止后,
),湖南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商务部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为。2022年6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告
知书》(湘公开告[2022]132号)称:“《湖南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3、参照2021年11月1
5日发布的《湖南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新建加油站的申报程序:(一)申请主体根据市
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在规划期限内选定项目,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预核准文件
;(二)…资格初审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见,只有在至少经过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核准后,被告才
能给备案主体办理备案手续,被告不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存在明显错误,同时也将公共利益置于“无法可依”、“放任自流”的
危险境地。二、案涉行政行为会直接导致原告对应的采伐权、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用俗称:清表方案)被第三
人违法窃取,被迫遭受前期办证、评估和编制等费用开支“合法”减损。并导致原告免费承担了征收补偿过程社会稳定风险责
任,甚至在第三人窃取原告项目建设权利情况下,仍要继续为其“施工建设”过程,承担了“社会稳定风险主体单位”法律责
任义务。(一)原告是案涉土地上合法进行树木移植或砍伐者。为在案涉土地上新建加油站能够合法移植和砍伐树木,原告通
过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永定区××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原告的采伐权合法有效,且仅能原告使用,而案涉行
政行为会直接导致原告在案涉土地的采伐权被人违法使用、相关办证费用开支“合法”减损。(二)原告是案涉土地清表方案
拥有者,出资编制者。2020年4月,原告与张家界亚凯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张家界市第三十九批次建设用地耕
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委托合同》,并支付编制服务费。(三)原告是在张家界市政法委员会备案确认的“社会稳定
风险主体单位”(通俗称为:维稳主体),承担案涉土地上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且自行承担了评估费用。2020年4月9日
,原告与张家界智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签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合同》,并自行支付了评估费。5月29日,该
报告获得张家界市政法委员会备案。《张家界市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意见〉》【张稳评备字[2020]16号】
载明:“请你单位对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制定详细的化解预案,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载明:“主要风险——5个重要风险点,1。施工阶段农民工薪资纠纷;2。由于停水停电、原料对应
不足,人为因素等导致的影响加油站正常运营引发的客户不满群体事件;3。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资金及标准……”。申请
人的经办(合伙)人,在主体单位签字处签名和加盖公章。由此,原告须承担案涉土地上包括但不限于征收补偿、施工建设等
5个重要风险点过程阶段的社会稳定风险主体单位法律责任。但是,被告案涉行政行为,不仅帮助第三人窃取了本属于原告的
项目建设权利,更导致原告要继续为第三人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责任。三、不仅作出《备案证明》违法,且对原告举报事项的《
举报答复》同样存在超期答复、遗漏答复对象、拒不答复举报事项等违法情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有利于督促被告依法
行政。被告不仅在备案主体错误、缺少设计规划审批文件、没有商务核准手续的情况下,罔顾事实违法作出《备案证明》;还
在原告已经提交证据材料、实名举报后仍然继续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首先,2022年6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通过中国邮
政EMS邮件交寄的《申请书》,被告2022年9月14日才作出《举报答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56条
第3款规定,严重超过60日的法定答复期限;其次,被告没有答复共同实名投诉举报人华飞中海八米桥加油站,系答复程序
、答复形式违法:再次,被告《举报答复》只强调了2021年9月9日,颁发《备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等
,即没有对第三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备案证明》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也没有对现行或参照执行的成品油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进行检索、核实,更没有对举报事项进行具体答复,而笼统概括、避重就轻。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是张家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主管部门
,具备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审查;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
不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情形的,被告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备案确认。本案中的项目子无虚有,土地使用权主体非第三人
,又缺少必备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布置图》、第三人更不具备成品油零售商务核准手续,且项目建设主体存
在重大争议,在此的情况下,被告作出《备案证明》明显不符合《备案暂行办法》有关备案登记的审查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张家界“融山加油站”备案证明》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更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
力,请求:1、确认被告在2021年9月9日作出的张发改备[2021]48号《张家界“融山加油站”备案证明》的行
政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在2021年9月9日,颁发的《张家界“融山加油站”备案证明》(张发改备[2021]48
号)。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