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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20:41  浏览数:325  来源:小键人13362137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1月17
日11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此参加两次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案诉讼请求由被告向原告偿付、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即人民币六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夜间同
业拆件利率支付利至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与2020年7月23日离婚离婚协议书
第四条规定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2019年10月8日原告因经营需要向安来人银行贷款6万元借款期限
两年到期之前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够按时归贷款被告以贷款合同没有签字为由二拒绝归还原告与2021年10月
9日归还了贷款6万并支付利息1万5千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内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在
期间因此该贷款虽然由原告出面被告没有在借款合同上面签字该债务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归还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在庭审中
补充陈述离婚原因与本案无关借款持续多年从2017年开始2018年贷款2019年再次贷款即本案按设债务被告不可能
不知情按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用途是开店属于经营所用而不是个人挥霍店铺最终没有开成但盘的过程以及日常生活开
支花了3万元左右3万元取现给被告用于购买车子2019年10月8日被告给原告3万元是共同还债行为后于10月10日
分两笔转还给被告离婚协议书合法有限协议第四条约定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都有被告承担被告不能以文化知识低的理由不承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具有完全刑事能力被告如果不认同通过法律程序去撤销被告辩称涉案债务属于原告个人债务被告没有签名款
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并不知情切原被告在2015年开始就准备离婚了原因是原告婚内出轨离婚协议书中婚内债权
债务由被告负担的约定含糊不清不能表达双方真实意思并表示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经专业人员书写而是在婚姻登记机构旁一家打
字店书写被告小学都没有毕业对婚内债权债务的含义并不清楚协议有关婚内债务约定的至少要是共同债务而按设债务是原告个
人债务由被告承担于理于法均不符按设贷款没有用于买车买车部分款项于2017年房子拆迁所得2019年10月8日被告
分三次转账给原告3万元是借给原告调用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诉讼事实原告向本院
提交了如下证据个人循环能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办理表保证函收贷收息凭证各一份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圆盖向银行贷款了6万元
用于店铺经营后于2021年10月9日归还了本息6万元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1 月12日
结婚与2020年7月23日离婚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两份按设
贷款开始于2017年2018年2019年进行可贷款银行流水分证明圆原告与2019年10月10日收到贷款后其中三
万转给了被告被告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没有意义关联性有异议借款合同没有被告签字属于原告个人债务且贷款用途用
于店铺用品缺乏事实依据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对婚内债权债务含义不理解离婚协议书中对债权债务
没有进行罗列为约定无效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没有签名对第四组证据没有异议关
联性有异议贷款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户口溥一份证明为小学文化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即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是在反击过程中对原告人李某造成的伤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认为赔偿过高愿
意依法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辩称李某的轻伤并非他们所造成对赔偿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
日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杨某甲在本市某某地下车库内闲聊王某甲仰慕在遛狗的过程中狗吓到了被害人李某的妻子被害人李某的得
知情况后从家中来到底下车库打狗遂与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杨某发生冲那个图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击打李某面部一拳至其右眼眶下
臂骨折经法医坚定李某的损失是哪个程度为轻伤二级2013年被害人李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讲被告人张某待会派出所到案
后如实公诉了犯罪事实并查明20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内高人张某打伤后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江苏省人民医
院于2013年4月6日4月24日开出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军建议李某因眼上=伤休息因某某卫生所于2013年4月1
5日的疾病诊断书建议李某因眼伤休三天李某因此伤害共支出医疗费用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遂经本院调
节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被告人张某就调节协议无法达成一致但被告人张某表示自愿赔偿或补偿李某人民币2。6万元该款项已
于2015年3月27日交至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案件情况说明病例等书证
证人王某甲杨某家的证言被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南京市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南京脑科医院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病例医疗费票据疾病诊断书暂扣款收据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
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京市人民检察
院质控被告人张某凡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质控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
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因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医疗费员工人主张医疗费人民币
5000元以提供相关票据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人主张的病休误工费人民币8000元根据其治疗情况数额较为合理
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人后续治疗费5万6千元因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故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在本院确定的赔偿之外对被
害人李某进行补偿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王某甲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
为公诉机关未指控王某甲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右眼眶骨折亦由王某
甲杨某甲所为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亦认可李某的轻伤是其所为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
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但系领里纠纷宣告缓刑对 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亦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告人的经济
损失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三款第72条第一
款第73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55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2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1。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张某于本判
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3。驳回刑事附带原告人李某对被告人张某的其他诉
讼请求4。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对刑事附带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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