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打字练习(二十三)
原系枣强县委书记,曾任枣强县委副书记、县长,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楼单元室,
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7月1日被河北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河北省公安厅执行;
同年9月27日被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9月29日由河北省公安厅执行。
本案由河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枣强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法收受许某某、朱某某、郑某甲、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苏某某、郑某乙等十人
317万元人民币、2。5万欧元、2千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37。93435万元。
一、2017年至2018年,田某某利用其担任枣强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
接受北京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公司发展提供支持,
后对其公司收购的河北京力鞋业烂尾楼的重新建设装修中遇到的用水用电、道路修建等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帮助其肖张互联网物流产业园项目通过枣强县重点项目评审、对其公司因偷税问题被举报进行协调等。
田某某于2017年7月份收受许某某50万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50万元,两次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2014年至2019年,田某某利用其担任枣强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接受河北驹王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公司发展提供支持,
并于2017年至2018年为该公司天然气运输车储罐项目的落地、通过枣强县重点项目评审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田某某于2014年春节收受朱某某1万元;2015年、2016年春节分别收受2万元;2017年春节收受10万;
2018年春节收受20万元、中秋节收受10万元;2019春节收受5万元,七次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2012年至2019年,田某某利用担任枣强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
接受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甲的请托,承诺为其公司发展提供支持,
并为其公司的肉羊深加工项目获得用地指标、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上进行政策倾斜、
协调持续补贴资金的拨付、向国开行申请专项建设基金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田某某于2012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和中秋收受郑某甲2万,共计十五次30万元;
2018年11月初收受2。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9。54875万元,十六次共计人民币49。54875万元。
四、2010年至2019年,田某某在担任枣强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孟某某的请托,
于2016年至2017年为九号仓河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九号仓国际电商仓配中心建设项目的落地、
通过枣强县重点项目评审等事项提供帮助;2017年通过给时任深州市常务副市长任某某打招呼,
帮助协调孟某某持股的河北安联科技有限公司因未走招投标手续承揽深州的“数字化城管”项目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的问题;
2019年6月,帮助孟某某的朋友王某某的衡水横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安全生产隐患被衡水市应急管理局封停事宜,
请托市应急管理局长刘某乙予以关照。
田某某于2010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收受孟某某2万元,共计十九次38万元;
2013年田某某的女儿考上衡水中学、2016年考上中国传媒大学、
2018年去法国交流学习每次收受1万元,共计三次3万元;
2017年田某某和孟某某吃饭后收受2万,上述二十三次共计人民币43万元。
五、2010年至2019年,田某某利用担任枣强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接受河北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的请托,承诺为其公司在枣强的发展提供支持,
并于2013年为其公司协调用地指标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田某某于2010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收受2万元,十次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六、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田某某利用担任枣强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上的便利,
接受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请托,为其公司的项目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提供帮助。
田某某于2013年7月上旬收受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
七、2015年,田某某利用担任枣强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
接受衡水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土地置换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拨付提供帮助。
田某某于2015年春节、2015年5月分别收受冯某某人民币10万元,两次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八、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田某某利用担任枣强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
接受枣强县新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请托,
为其公司的节能磁悬浮机组及环保配套产品项目尽快落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田某某于2018年中秋节收受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
九、2017年至2019年,田某某利用担任枣强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接受河北友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公司发展提供支持,
并于2019为该公司年产6000吨高性能食品级涉水密封圈项目尽快落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田某某于2018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分别收受苏某某2万元;
2019年6月收受10万元,三次共计人民币14万元。
十、2018年至2019年,田某某利用担任枣强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接受枣强县豹王皮草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乙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枣强征地提供帮助。
田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在北京首都机场收受郑某乙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3856万元;
2019年春节后在枣强县大营镇都市乡村大酒店收受5万元,两次共计人民币6。3856万元。
2019年7月1日,田某某主动向河北省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纪要、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许某某、朱某某、郑某甲、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田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