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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练习(七)

2023-05-11 17:02  浏览数:326  来源:于凉初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
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接警后,
在被告人王建林位于本区长轩岭街长岭村汗宝龙11号的家中查获土铳1支。被告人王某某持有该土铳十余年。
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土铳,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扣押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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