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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练习(五)

2023-05-11 16:09  浏览数:998  来源:于凉初    

被告人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2,土家族,专科文化,务工,
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村组号,租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室。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2020年1月21日批准,次日被恩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8,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
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街号,住咸丰县镇村组号层。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2020年1月21日批准,次日被恩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村组号,租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室。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2020年1月21日批准,次日被恩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2时45分许,
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停在恩施市金山公馆小区后门入口处倒车时,将后面郑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越野车堵住。
郑某某便按喇叭催促朱某某等人将车挪走,
这时,与朱某某一起来的被告人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借着酒性与郑某某发生争执,
继而互相推搡、拉扯,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动手将郑某某殴打致伤。
朱某某在解劝过程中,被郑某某踢了两脚,随后朱某某也踢了郑某某两脚。
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法医鉴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缓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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