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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4

2020-10-30 23:54  浏览数:1357  来源:小键人405739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
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
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
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
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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