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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3

2020-10-30 23:46  浏览数:793  来源:小键人405739    

一是增加电票交易主体。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外、
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加入电票系统)代理加入电票系统,
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二是对于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其实并非完全不需要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
而是早已审查过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进行过材料的真实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在线审核,
事实上这比审纸质材料更具效率和准确性,也可避免出现纸票变报纸的骗局。
三是明确了必须通过电票办理大额(300万、100万)商业汇票的日程,强制提升电票业务占比。
即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以上的商业汇票必须全部通过电票系统办理
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商业汇票必须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四是明确电票系统接入分为直接接入和代理接入两种。这一点与大额支付系统的接入是一样的,此外,
强化直接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代理接入服务时对被代理机构的真实性审核,应对被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而且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核实确认。
五是创新电票系统内商业信用。央行支付结算司此次明确可以探索采用保函、保证、
保贴业务等形式来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
并且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利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
六是采用DVP结算方式。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贴现业务,
原则上必须为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以保证电票结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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