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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14

2023-02-11 19:12  浏览数:395  来源:是仙女啊!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1329民初4199号原告:刘青。被告:吴清进。被告:张艾平。原告 刘青与被告吴清进、张艾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刘青、被告吴清进、张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蓝莓果实损失 的费用及大棚损失的费用和评估费共计27717元。事实和理由:吴清劲在收小麦期间,驾驶小麦收割机行至刘青种植蓝莓 地处将联通公司的通信杆撞倒,通信电缆将刘青蓝莓地中布置的蓝莓网刮坏,大棚变形,水泥棒松动。当天,吴清劲在张艾平 的承诺下,收完小麦后处理,但吴清劲驾驶收割机离开现场并未处理此事,直至下大雨,大棚倒塌致使原告的210棵的当季 蓝莓果损毁,无法销售,失去商品价值。被告吴清进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驾驶的收割机撞倒了1根移动公司的电线杆连带 着旁边的3根都倒了,电线杆的连接线砸到了原告的蓝莓大棚,造成大棚变形塑料纸破损,蓝莓果树受损情况我不清楚。我是 被雇佣开车的,事故损失不应该全部由我负担;原告未及时修缮造成其损失过大,应该承担损失的一部分,不应该是我全部承 担。被告张艾平辩称,事故发生时我不在现场,是我领着吴清进驾驶的收割机到麦地,是我小孩二姑纪建胜让我领着收割机进 去的,事故发生后我去协调现场人员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12日,吴清进在大 兴镇前官街驾驶收割机作业时通信杆撞倒,通电电缆将刘青的蓝莓大棚、蓝莓网、水泥棒等损坏,之后因下大雨,导致大棚倒 塌,致使刘青的蓝莓果损毁。事故发生后,刘青委托山东浩宇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受损的大棚及蓝莓进行评估,2022年8月 1日,该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认为大棚损失为5517元,蓝莓损失价格为21000元,刘青为此支出评估费1200元 。吴清进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吴清进未提交鉴定申请,亦未交纳鉴定费用。庭 审中,刘青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张艾平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 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吴清进驾驶收割机将刘青的大棚及蓝莓损害,对刘青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但刘青 在其大棚受损后,没有积极进行修缮和管理,对因后期下雨导致扩大的蓝莓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吴清进的责任 。吴清进对刘青提供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评估,对刘青提供的评估报告,作为有效证据予 以采信。故,吴清进应赔偿刘青的大棚损失5517元,对蓝莓损失21000元酌定由吴清进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 4700元,剩余部分由刘青自行负担。对于刘青因此而支出的评估费1200元,应有吴清进承担。吴清进辩解其系为雇主 干活,应有雇主赔偿损失,吴清进未提供具体的雇主信息,刘青亦不予认可,不申请追加,故,对吴清进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 。原告刘青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艾平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刘青 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清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青大 棚、蓝莓损失及评估费共计214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吴清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 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二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依娴书 记 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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