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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判决书

2022-12-02 09:21  浏览数:331  来源:小键人10342140    

被告人袁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
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8时44分,
被告人袁某甲驾驶车牌为渝DH****小型客车由南平方向往小河方向沿南(川)-头(渡)路行驶至重庆市
南(川)-头(渡)路段家湾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袁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
被告人袁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支付了王某甲
家属丧葬费7。5万元,双方尚未达成谅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常住人口信息、死亡通知书、丧葬费协议书、收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
含量检测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勘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
、到案经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自愿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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