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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2020-7-8

2020-07-08 16:11  浏览数:632  来源:小键人82437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4 3424231994,汉族,群
众,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住安徽省六安地区霍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淮北市公
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
,男,199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霍邱县人
,现住安徽省六安霍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
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由霍邱县花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
保候审。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
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8月之间,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伙同鲁某某三人选择烟酒店为作案目标,首
先一人进入烟酒店内购买小额商品,并用微信支付,获取店家微信头像、昵称、姓名等信息,并确认店家微信收款
后没有语音提示。后另一人使用之前获取的店家微信信息(微信头像、昵称、姓名),利用手机软件制作成这一张
虚假成功支付页面给店家看,假装购买成条香烟,实际两名被告人并未实际支付香烟货款。两人用此诈骗方式,先
后在六安、淮南、蚌埠、宿州、淮北等地骗取香烟。1、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淮北市
相山区华佳梅苑西门被害人刘某某所开的“天兴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中华牌香烟(价
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
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附近被害人黄某某所开的“云梦商行
”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中华牌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
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
纪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万福家园小区被害人姚某某所开的“万福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
中华牌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
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国安家园小区西门被害人李
某某所开的“金沙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中华牌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
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18日
,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伙同鲁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六佛路被害人查某某所开的“物美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购
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28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
、鲁某某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伙同鲁某某在六安市金
安区三里镇虎平路被害人任某某所开的“爱家多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
价格认定28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被告人纪某某、赵某甲、鲁某某诈骗一条
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伙同鲁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金碧华府小区
被害人王某甲所开的“左右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280元)
,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鲁某某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
018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淮南市望龙岗北路英才中学附近被害人陈某某所开的“翔顺烟酒店
”,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28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
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纪
某某在淮南市第一街区紫雁山庄对面被害人许某某所开的“金鑫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
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
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光彩大市场被害人朱某某所开
的“华艺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中华牌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
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
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光彩大市场被害人杨某甲所开的“掌合便利店惠德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
买一条黄山牌金皖香烟(价格认定28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
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工农路87号被害人曹
某某所开的“汾酒杏花村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
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
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涂山路265号被害人赵某乙所开的“蓝鲸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
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
、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胜利东路14
94号被害人闻某某所开的“常乐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
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
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中平街4号楼1号被害人周某某所开的“小博士烟酒店”
,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
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
蚌埠市蚌山区太平街441号被害人易某某所开的“太平批发部”,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
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
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固镇县火车站广场外贸大厦被害人魏某某
所开的“西湖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
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4日,被告
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农工商楼被害人王某乙所开的“韦玉华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
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
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蚌埠市固镇县东风北路被害
人王某丙所开的“东风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两条玉溪香烟(价格认定460元),并向店老
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两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
,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胜利东路被害人马某某所开的“市中批发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
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
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被害
人杨某乙所开的“薛园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
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
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被害人蒋某某所开的“骏迪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
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
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银河山路被害人
石某某所开的“好家乡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
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8年7月25
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宿淮路被害人孙某某所开的“德银超市”,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
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
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5、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交警支队
对面被害人丁某甲所开的“夫妻保健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玉溪香烟(价格认定230
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01
8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里庄精神病院对面被害人常某某所开的“多佳烟酒店”
,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玉溪香烟(价格认定23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
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场。27、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纪某
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被害人丁某乙所开的“亿达烟酒店”,用上述诈骗方式在该烟酒店内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
认定450元),并向店老板出示虚假的支付图像,以示支付成功。纪某某、赵某甲诈骗一条香烟后,迅速离开现
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发票、微
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案件统计单;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姚某某、李某某、查某某、任某某、王某甲、陈某
某、许某某、朱某某、杨某甲、曹某某、赵某乙、闻某某、周某某、易某某、魏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
杨某乙、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丁某甲、常某某、丁某乙陈述;被告人纪某某、赵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
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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