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1111字
录如下:2020年10月27日,祝某某:“180A驻车空调电池2个1600元”;2020年10月28日,祝某某
:“装了装了,就四个灯吗?四个都装好了”,刘某某:“好的好的”;2020年11月3日,祝某某发送一张维修费清单
(其中载明中集圆尾灯1个30元,3寸圆LED小射灯2个80元,修灯光30元,共140元)给刘某某并陈述:“共1
740元”、“喇叭开关1个30元,改喇叭人工50元。共80元”、“共1820元”;2020年11月14日,祝某
某:“里程表插头1个30元,人工30元,共60元”;2020年11月22日,祝某某:“潍柴机油感应器(国四)1
个180元,人工50元。共230元+1880元=2110元”并向刘某某催讨维修费;2021年1月17日,祝某某
:“LED射灯2个80元,雾灯泡2个60元,修灯光人工80元,共220元。共2780元”;2021年2月5日,
祝某某发送维修费清单(其中载明边灯8个240元,格尔发点火开关1个190元,拖板插座1个30元,牌照灯2个60
元,中集圆尾灯1个30元,拉拖板线300元,拉边灯线150元,共1000元)给刘某某并陈述:“格尔发机油感应器
1个80元。共3860元”。本案庭审中,祝某某陈述,刘某某于2021年春节前一天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支付86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讨维修费引起的修理合同纠纷。祝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
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祝某某为刘某某维修了车辆,刘某某应当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祝某某通过微信最终与刘某某确
认的维修费为3860元,刘某某仅支付860元,尚欠3000元维修费至今未付,故祝某某主张刘某某支付维修费300
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
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祝某某支付维修费
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
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
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