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曹兴民
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1.前提:指定监护只有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1.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
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不愿意担任监护人2.在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者,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
的争议,互相争抢或者互相推诿。2.被指定者: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监护人3.指定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4.人民法院指定:经有关组织指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是意愿。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
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
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3.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
责任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权的撤销与恢复
申请事由: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
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申请主体: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上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
法律后果: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
负担的义务。
恢复:1.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以外,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2.监护人资格恢复后,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宣告失踪法律效果和制度价值
法律效果: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3.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而不涉及失踪人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等。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部门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可以立即申请宣告死亡。
2.须由利害关系人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
3.须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失踪人仍未出现
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