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制定,
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记录用。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法庭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使用法庭笔录记明,不另行制作调解笔录。
当庭宣判的,使用法庭笔录记明,不另行制作宣判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