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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

2022-03-18 23:16  浏览数:663  来源:小键人4801698    

通俗地说,“诉”是指法院的诉讼案件,“源”是指纠纷产生的根源,
“诉源治理”就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制对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
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诉源治理的本义是通过多元化预防、治理手段,有效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量。
依照纠纷的发生处理阶段,诉源治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在纠纷未出现时,通过社会基层的疏导,
防患于未然,避免纠纷的发生;在纠纷已经出现时,通过各种非诉途径,避免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在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时,健全各种诉非对接的方法,高效优质化解纠纷。
可以说,诉源治理的主要内容是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
针对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
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方式对存在的错误或违法情形进行纠正,
不仅为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了制度通道和有力保障,也通过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
维护了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结合民事检察监督的特性和办案实践,民事检察诉源治理的基本目标应为预防、化解民事纠纷,
减少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量。对此,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既要加大办案力度、创新办案方式、
提高办案质效,促进案结事了,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做到矛盾不上交、不升级;
又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注重溯源治理、标本兼治。具体来看,民事检察加强诉源治理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开展虚假诉讼监督,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深入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
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努力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影响一片。
强化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检察监督手段,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继续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活动,坚持虚假诉讼监督与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并举。
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健全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上下功夫,
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诉讼发生。强化大数据、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及“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应用适用,
有效遏制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高发态势。
第二,深耕精准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立足生效民事裁判监督职能,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
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就推动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
政策、导向提升一步。对于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案件,在检察监督环节应当注重通过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减少社会戾气,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于法院确有错误的典型案件,一般选择抗诉的监督方式。
对于不具有典型性但依法应予监督的案件,一般选择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
第三,加强类案监督,强化民事纠纷源头预防。不少民事案件背后反映出政府履职不到位、社会治理不完善等问题,
积极发现类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组织制发检察建议,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
加强民事纠纷发生的源头预防。针对履职中发现的法院“同案不同判”问题,向法院发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
与法院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有效减少进入监督环节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四,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领法治社会新风尚。定期分析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梳理总结社会高度关注、
公众存在模糊认识的问题,通过发布带有这类问题的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强化守法意识、倡导契约精神、
引领法治社会新风尚,让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进而有效预防、化解潜在纠纷。
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等工作,润物细无声地拓展法律监督效果,使人民群众,各行各业,包括执法司法机关、
社会组织等,受到法律精神、法治教育的引领,从而实现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
第五,构建检法协作促和机制,协同化解矛盾纠纷。对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
在再审程序中积极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已经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强化释法说理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维护生效判决权威。
检察院与法院建立常态化交流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座谈会、联席会、情况通报会,互相通报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整体情况及和解、调解工作情况。
第六,加大支持起诉工作力度,减少弱势群体讼累。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有关支持起诉的立法宗旨,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困难群众等民事主体因诉讼能力欠缺或者较弱而导致诉讼困难的,加大支持起诉力度,
帮助其充分运用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维护其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切实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积极参与根治农民工欠薪攻坚行动,主动与人社、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的规模和力度。
第七,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枫桥经验”的核心在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化解”,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
有效发挥检察听证、和解等机制作用,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促进矛盾化解在当地,
化解在基层。对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且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依法积极引导、努力促成双方和解。主动对接人民调解、
行业性调解和司法救助等渠道,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此外,还要加大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深化法治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活动,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
总之,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主动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触角,
以更积极的检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法治参谋,助力提升诉源治理效能,助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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