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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2022-03-05 18:27  浏览数:1224  来源:小键人4837500    

一个社会和谐的主要标志是人与人之间是否能和睦相处,反映在社会关系上就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是否协调的问题。
《十一五建议》把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规划,
要求我们党在十一五期间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不存在不同阶级和阶层。改革二十多年来,我国不同利益群体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分化的,具体表现在:
社会阶层结构演进是由人们对资源占有形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对文化资源、经济资源与组织资源占有的数量,
决定了其所处的社会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型社会转变为开放型社会的转变。
市场经济具有瓦解整体性社会,突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作用。
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不但产生了新的利益群体,
而且使新的群体内部、旧的群体内部、新旧群体之间的差别和差距越来越大。
本世纪初,经过长期的非均衡发展,形成倒“丁”字型社会结构。
不仅扭曲了社会结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具体表现为:
一是利益矛盾凸显。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上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色彩,
个人利益的实现主要由集体和国家直接调控,收入差距也不大;
加之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和集中精力搞阶级斗争,使得人民内部矛盾多集中在政治思想领域,
淡化了物质利益矛盾,或者说,物质利益矛盾处于隐性状态,不普遍突出。
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已经使人们逐渐接受了差异性、
个性化的社会,群众的生活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受市场作用的驱使,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成为生产、
生活的主要驱动力,人们更重视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
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诸如失业、下岗、协保、医保、拆迁、物业管理等等,都是由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
而且相当多的矛盾纠纷的发生都具有其合理性,极易引起社会的同情。
二是群体性矛盾增多。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
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
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
特别是很多矛盾都是由于政策性因素所引起,涉及的对象也往往是一个群体,
他们住在同一地区或在同一单位,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
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比如,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
拖欠职工工资、打白条、农民负担过重、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
医保改革等,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极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或煽动下,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是矛盾对抗性增强。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不具有对抗性。
但新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使得人民内部的经济差距急剧扩大。
这首先引起了矛盾主体强烈的心理失衡,为矛盾对抗程度的加大提供了主观条件。
而在客观上,利益差距的扩大确实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境地。
当人们在物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得不到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
造成公开的冲突。如上述群体矛盾就极易以停工、罢课、集体上访、也可能因财产纠纷、
资产分配、土地使用等问题,爆发激烈的纠纷和暴力冲突。
而在一些“天高皇帝远”的偏僻农村,素质极低的村官常常横行乡里,激起民愤,酿成恶性对抗事件。
概言之,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 较过去更为激烈。
四是处理的难度增大。社会流动加快了矛盾的传播速度,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
群众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缺乏政策、法律依据,
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有些矛盾跨地区、跨部门,协调难度大。
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
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我们党把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规划,
就已经表明把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纳入到制度建设的框架之中。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利益分化加剧的时期,我们必须加快建设起合理的、
合法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升级。
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认为党是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代表。
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民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
,因此,我们党长期以来调节人民的利益的方法是:
一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二是靠政策解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就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我们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解决这个问题。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
一是要从法律上肯定各利益群体利益诉求的正当性。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
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思想观念,
好像一提起个人利益,就具有不正当性,一要求个人利益就会侵害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这就为一些地方和集体以发展集体利益的名义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事情经常发生。
如强行搬迁,强行圈地等。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制度上保证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的遏制政府或机构的侵权行为。
二是完善和发挥社会利益组织的利益协调功能。
现代社会中的利益组织一般具备三个基本功能:一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国家的关系,二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市场的关系,
三是充当利益表达的工具。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
社会管理具有多元参与性;公众缺乏畅达的利益表达渠道,就会转向制度之外去寻找
,从而酿成政治上的动乱。因此,为减轻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动荡,
我们必须要有意识地培育社会组织体系,如组织城市社区委员会
、农民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等,以便有效地起到国家与民众之间社会中介和桥梁的作用,
协商各层次、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团结。
三是建立健全法定的社会利益协商机制。如何表达利益的问题,
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的政治参与的问题。在现代社会,
政治参与不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治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
我们党一再强调制定的政策要反映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
千方百计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我们在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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