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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请求挑错-1、针对新颖性观点分析

2022-01-10 13:59  浏览数:1131  来源:靓仔智

针对新颖性观点分析
1、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成立,但是分析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1)缺少时间对比
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献,能够用来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贵方的分析中缺少时间对比。
(2)缺少特征分析
在进行特征对比时,遗漏了分析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是否被公开,不符合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
(3)缺少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是否相同分析
贵方并未分析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效果是否相同,不符合同
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
(4)缺少法条
贵方遗漏了不具有新颖性的法条,即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无效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1中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新颖性。
3、不能用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新颖性
新颖性的评述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相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此,
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4、不能用两份对比文件组合评价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但是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公
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判断适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用对比文件1、2结合评价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的无
效理由不成立。
5、不能用一份文件的两个实施例组合评价新颖性
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可以用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
客户使用对比文件1的两个实施例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违反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
6、只有结论,没有详细说明
贵方认为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成立,但是没有结合对比文件进行详细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所
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因此,针对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当结
合对比文件具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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