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静静独任审理,
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 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诉称:两被告系胞兄弟关系,原告向两被告供应玻璃。后
经结算,两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了价值366600元的玻璃,但仅支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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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错的字 交 | |||||||
励志名言: 对于过去,不曾后悔过,已经是我们无法改变的事实,珍惜当下,便是最好。 ——林冰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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