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
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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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错的字 失,踪,和,指,维,护,受,二,判,决 | |||||||
励志名言: 真理之川从它的错误之沟渠中流过;像萌芽一般,在一个真理之下又生一个疑问,真理疑问互为滋养。 ——培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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