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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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八章--附则》 | 350字 | 6.9分钟 | 100% | 50 CPM | 13 次 | 1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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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无知和富有在一起,就更加身份大跌了。 ——叔本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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