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
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民法典32-39》 | 1214字 | 2.0分钟 | 99% | 106 CPM | 19 次 | 3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本次出错的字 与,其,是 | |||||||
励志名言: 有时候,屈辱地活着比悲壮地死去更需要勇气。 ——当年明月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