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
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
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
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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