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
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
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
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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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 | 1563字 | 1.0分钟 | 100% | 51 CPM | 0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吴王事事须亡国,未必西施胜六宫。 ——陆龟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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