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
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窃得被害人闫某现金人民币4970元
及衣服六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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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901字 | 11.3分钟 | 93% | 73 CPM | 19 次 | 60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检,诉,(,),犯,罪,适,参,加,。,月,(,),述,、,出,示,、,《,》,窃,得,闫,某,、,(,),抓,获,现,金,押,,,讳,、,、,、,、,出,、,、,、,、,、,、,、,、,局,、,、,、,。,均,曹,某,物,。,书,书,面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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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若要修成九转,先须炼己持心。 ——张伯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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