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利用担任如皋市如城镇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假做账达到不缴纳转让金的目的。
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和依据的情况下,进行反方向记账,从账上冲平了此笔账务,共同将集体财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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