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
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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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二、三节》 | 1755字 | 2.0分钟 | 96% | 104 CPM | 6 次 | 9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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