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
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
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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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 1504字 | 5.0分钟 | 100% | 44 CPM | 12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小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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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孔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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