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
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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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第十九章留置权》 | 687字 | 6.0分钟 | 100% | 68 CPM | 21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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