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
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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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 | 3195字 | 5.0分钟 | 100% | 48 CPM | 19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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