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
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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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 1581字 | 20.0分钟 | 100% | 50 CPM | 58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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