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
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
的人,或者前款规定...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四节》 | 1415字 | 2.0分钟 | 100% | 58 CPM | 6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一寸丹心图报国,两行清泪为思亲。 ——于谦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