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
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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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0-56)》 | 1364字 | 5.0分钟 | 99% | 61 CPM | 18 次 | 4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的字 担,任,有,民 | |||||||
励志名言: 凡是有良好教养的人有一禁诫:勿发脾气。 ——爱默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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