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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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讼诉法第三编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63-265条》 | 407字 | 5.0分钟 | 100% | 84 CPM | 34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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