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 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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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3章一般原则24章管辖25章送达期间第266-277条》 | 1484字 | 10.0分钟 | 99% | 74 CPM | 17 次 | 8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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