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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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回避》 | 1212字 | 5.0分钟 | 92% | 59 CPM | 18 次 | 26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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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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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我认为再没有比那些只顾自己鼻子尖底下一点事情的人更可悲的了。 ——卢瑟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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