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
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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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820字》 | 835字 | 14.7分钟 | 98% | 55 CPM | 18 次 | 18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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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我不配做一盏灯,那么就让我做一块木柴吧。 ——巴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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