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共计人民币182元,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释放后又犯本案之罪,
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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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464》 | 464字 | 9.9分钟 | 99% | 45 CPM | 25 次 | 5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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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建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总的来说速度上可能不是很快,多练习键位、或英文文章巩固一下,然后试着对应的输入法练习上,多增加词组等、一次性多字的输出,这样可以总体上提高部份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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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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