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男,1988年7月2日,汉族。2008年11月19日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2013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于同年11月19日被刑满释放。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
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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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 1117字 | 15.0分钟 | 94% | 78 CPM | 27 次 | 66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玄,武,诉,诉,(,),适,独,任,员,审,理,终,结,窃,闫,(,),公,诉,示,供,述,《,》,。,经,审,租,住,市,双,拜,巷,趁,闫,窃,闫,4,(,),讳,另,所,勘,验,查,物,价,证,闫,供,述,均,经,庭,审,举,证,认,罚,罚,之,罪,《,》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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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不要慨叹生活底痛苦。 ——高尔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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