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男,1988年7月2日,汉族。2008年11月19日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2013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于同年11月19日被刑满释放。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
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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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 1117字 | 15.0分钟 | 92% | 65 CPM | 79 次 | 84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字有: 被,八,南,京,市,宁,玄,诉,刑,(,),起,诉,书,适,员,窃,得,闫,(,),示,供,述,公,诉,《,》,曹,某,市,拜,巷,民,趁,与,闫,之,际,窃,得,闫,(,),讳,另,劳,动,押,出,发,验,鉴,证,意,见,闫,供,述,效,力,。,告,人,曹,某,以,已,构,曾,故,罚,期,徒,刑,罚,罪,能,如,实,供,述,《,》 | |||||||
小小提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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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幸福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副产品。 ——埃莉诺·罗斯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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