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
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本案中,连某的配偶、父母均已故,连某
本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无法征求其本人意见。连某的长子杨某某现...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正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判决书421字》 | 428字 | 2.0分钟 | 97% | 54 CPM | 11 次 | 3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字有: 监,护,按 | |||||||
励志名言: 如果一点钱也没有,生活不会快乐;如果有很多钱,也不一定会很快乐,钱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一个充分条件。 ——曾子墨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