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3月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同年6月1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
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5 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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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 1114字 | 2.0分钟 | 91% | 62 CPM | 0 次 | 13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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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处事速不如思,便不如当,用意不如平心。 ——曾国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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